為高質量建設世界**高科技園區,集聚資源、提升效能,構建分層分類的企業扶持體系,著力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速度快、市場潛力大的創新型高科技企業,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目標
依據瞪羚企業已跨過創業艱難期,進入高成長期的獨特發展規律,結合其發展過程中的突出需求,集聚各類資源,提供服務,激發企業高速成長潛力。重點聚焦生物醫藥、納米技術應用、人工智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著力培育一批具有技術含量高、成長速度快、盈利能力強、產業模式新、高端要素集聚的瞪羚標桿企業集群,為園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注入新動能。到2020年,培育瞪羚企業150家、瞪羚培育企業200家。
二、培育對象
瞪羚企業:企業總部注冊在園區,成立10年內,未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不超過5億元;近三年銷售收入或凈利潤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
瞪羚培育企業:企業總部注冊在園區,成立8年內,未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江蘇省高企培育庫,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1500萬元,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近三年銷售收入或凈利潤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
三、支持措施
1、鼓勵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新通過認定的企業*高獎勵50萬元。
2、對新認定的瞪羚企業或瞪羚培育企業,根據其銷售、研發投入、知識產權、人才引進、稅收貢獻等進行綜合評定,給予一定支持。
3、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及瞪羚培育企業,優先享受園區各類科技政策支持,優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項目。
4、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及瞪羚培育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人才可優先享受園區高層次和緊缺人才優惠政策及園區人才安居工程相關政策支持。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人才優先推薦申報上級人才項目。
5、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及瞪羚培育企業,經評估,可優先享受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基金、扎根貸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6、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及瞪羚培育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優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載體轉讓保障。
7、經認定的瞪羚企業及瞪羚培育企業,根據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購政策,優先采購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
四、組織保障
(一)瞪羚企業培育工作由科信局組織實施。園區瞪羚培育企業,由企業自主申報、各載體和功能區推薦,經專家評審后擇優入庫培育。科信局負責瞪羚培育企業的認定入庫及政策兌現,各功能區負責企業服務與跟蹤管理。
(二)園區瞪羚培育企業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評審,入庫企業可享受當年度政策支持。單個企業培育期限*多不超過3年。
五、其他說明
(一)對成立時間超過10年但其他條件達到瞪羚企業標準的企業,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二)同類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兌現。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三年。本意見由園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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