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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適用5大問題
在實際稅收實踐中,對于在何種情形下不適用15%優惠稅率,企業在實際運用中存在一定模糊認識,今天智為銘略小編就選取了蘇州高新技術企業高度關注的5個熱點問題進行答疑。
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轉讓業務適用稅率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據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取得股權轉讓所得,適用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查補稅款能否適用15%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用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稅法上的虧損,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負數的,無需補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15%優惠稅率。
三、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半征收適用15%稅率?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一條*(三)項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八十六條、*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和*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居民企業(包括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均應按照25%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注銷是否適用15%的優惠稅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表說明》,*十二行“稅率”明確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根據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注銷應當適用25%的稅率,不得適用15%的優惠稅率。
五、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能否全部按照15%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就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按照上述規定,不是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企業分回的利潤都已可以享受按照15%優惠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必須是居民企業從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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