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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請難點-全托管,無后顧之憂「智為銘略」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稅法層面力度較大的優惠政策,對行業、扣除范圍、核算都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和限制,為了幫助企業人員解決這些疑難問題,智為銘略小編整理出以下企業可能存在的難題和應對措施,供蘇州企業參考:
一、申請難點
1、難以確定科研項目的性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的規定,企業應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的條件。由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使用者通常為稅務人員,并不具備科技相關知識。那么如何判定本企業的科研項目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呢?如何判定本企業的科研項目是否是財稅〔2015〕119號反列舉的7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呢?
2、外委合同認定較難推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97號公告要求,企業應保留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留存備查。對于委托開發的科研項目合同,賣方需在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賣方常常不愿進行配合。導致以下問題發生:合同簽訂后,賣方遲遲不推動合同認定,直到合同有效期或項目已結束尚未認定,導致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駁回登記申請;一旦進行技術合同認定,賣方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買方取得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合同簽訂時未考慮合同認定情況,簽署的合同原件有限,導致需要認定時,無法提供合同原件等等。
3、不能及時取得發票
科研項目的合同按規定的進度完成后,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如果未能及時組織進行驗收和申請付款工作,導致財務賬面上確認項目的工作量,而實際未及時取得對方的發票。由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求費用為實際發生,未取得發票的部分不能計算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
4、關聯受托方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數據差異
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要求,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實際上由于委托方往往根據權責發生制,按照科研項目進度或工作量計提相關研發成本費用。但是受托方按照實際業務支出填報,導致雙方數據不僅存在交易利潤差異,還存在時間差異,進而可能發生委托方當年無研發費用發生但受托方還存在成本支出。這種情況*易引起稅務局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產生誤判,增加了關聯交易的風險。
二、解決的建議
針對上述實務中存在的難點,筆者結合多年來實際操作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1、設計表格,簡化溝通
對于稅務人員無法準確判斷科研項目的性質的問題,需要加強與科研人員的溝通。筆者將科研項目名稱與財稅〔2015〕119號反列舉的7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制作成二維Excel表格,由科研人員直接打“√”或“x”,形成既能明確科研性質,又簡便易懂的調查表,快速完成科研項目的性質排查工作。
2、加強管理,流程前置
對于外委合同認定較難推動的問題,建議加強供應商管理,將技術合同認定控制環節前置。在合同模板中固化技術合同認定的要求,將完成技術合同認定作為付款條件之一。如果對方享受技術開發轉讓合同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則需在合同談判時對價格進行統籌考慮。
3、設定提示點,催促開票
供應商不能及時開具發票,不僅影響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同樣也影響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的準確性。除了在制度中明確要求以外,在財務系統或合同系統中設定提示點,一旦科研項目的工作量計提達到100%,系統提示項目組及時驗收并催收發票也是一種便捷的方式。
4、提供關聯定價說明
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稅〔2015〕119號文件取消了委托非關聯方研發的費用支出提供義務,但是保留了關聯方受托方提供費用支出明細的要求。這主要為了防止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虛報研發投入,騙取國家稅收。但是由于雙方確實存在會計確認的時間差異,導致關聯方存在疑慮,不愿據實提供支出情況。考慮到對國家對科研投入的鼓勵力度加大,同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監管力度也在加大,建議取消關聯方受托方提供費用支出明細的要求,轉而要求享受關聯方加計扣除的企業增加關聯交易公允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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