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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補繳所得稅-項目不轉包「智為銘略」
智為銘略小編了解到A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通過了各項評審,*終獲得了該高企榮譽。但是,企業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帶來的榮譽是,并沒用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結果是在三年后的重新認定中A企業沒有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在前面三年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會取消?智為銘略小編給大家進行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一條規定,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九條*二款的規定處理。
*四條規定,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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