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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軟件企業認定可以享受哪些稅收新政策?
蘇州企業軟件企業認定成功后,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享受優惠時,企業反映了一些問題,企業稅收有哪些新政策?蘇州軟件企業退稅有哪些條件?自主研發高科技軟件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軟件產品和嵌入式軟件產品該如何區分和界定呢等。智為項目經理就這些問題,給予了以下解答。
一、企業是一家做軟件產品銷售,在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中,國稅局只批準可開17%的硬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和6%的軟件服務費,現在拿到了軟件專利資質,并銷售了產品給客戶,現客戶要求我公司要開17%的軟件專用發票,可以嗎?
可以開具專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軟件企業退稅有什么條件嗎?
軟件企業退稅的前提條件是:
1、退稅企業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2、軟件產品必須是企業自行開發生產的,外購軟件(視同硬件)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3、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必須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如企業屬于自主研發的這種高科技軟件,是不是應該算成高新技術享受所得稅優惠呢?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四、軟件產品和嵌入式軟件產品該如何區分和界定呢?
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如果這兩種稅收優惠都可以享受,企業的負擔會減輕不少。但是需要注意: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除了銷售軟件產品,在交付使用時還會一并收取安裝費、培訓費,后期還會有維護費,這些是否要交增值稅呢?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六、在享受即征即退的時候,企業應該如何進行核算呢?
必須分開核算。軟件產品銷售額:原則上應按照從合同簽訂、發票開具、賬務處理到申報納稅“四分開”原則進行核算。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有關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七、銷售額該如何確定?
軟件產品銷售額的確定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
1、對于軟件產品,按照從合同簽訂、發票開具、賬務處理到申報納稅“四分開”原則,分別核算軟、硬件銷售額,即在訂立合同時應注明軟件產品的名稱、內容、價格,實際銷售時在發票上分別開具軟、硬件銷售金額,賬務上按產品類別分開核算,在納稅申報時,軟件作為即征即退貨物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的“即征即退貨物”欄目單獨反映,單獨申報納稅,則根據發票上所列軟件銷售金額,確定為軟件產品銷售額。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x( 1 +10% )。
八、公司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貨物,對于那些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該如何進行分攤呢?
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
如按銷售收入比例分攤,軟件產品應分攤的共同耗用部分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準確核算的共同耗用部分的進項稅額x當期軟件產品應稅綃售額÷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
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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