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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外部組織結構
“管理是企業發展之本”,特別是我國加入WTO越來越多的參與國際競爭后,我國企業也日漸重視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然而,我國企業日前卻普遍存在著重視有形資產管理,而忽視無形資產管理的現象。對于知識產權這樣至關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更加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加以規范。
外國企業一般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稱為知識產權部。知識產權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法務部、財務部共同組建成企業高層組織管理機構。蘇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外部組織結構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種:
一、直屬于決策層
該模式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位于總經理之下,與法務部門平級設置。
該模式區別于上一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屬于總經理室,位階較高,可以直接參與公司高層決策,對高層發揮較大作用。但可能不能及時掌握研發部門的信息,與其他部門保持良好溝通的成本大。
所以該模式適用于:企業規模較大、知識產權管理復雜的跨國企業。
二、隸屬于產品技術研發部門
這種模式將知識產權部定位于產品技術研發部門之下,在企業的內部編制中位階低于法務部。
該模式的優點為便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研發人員及時溝通,做到決策和開發同步進行,可節約開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侵權風險。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編制位于研發部門之下,可以清楚了解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的重點,及時制定出準確適用的知識產權戰略。但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編制位于研發部門之下,位階較低,具有無法直接參與企業決策、無法了解企業整體目標,難以對企業進行整體知識產權管理缺點。
所以該模式適用于:以專利技術為戰略主導,業務范圍主要在國內的高科技企業。
三、隸屬于法務部門
該模式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位于法務部門之下,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與法務人員同屬于法務部門,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有時兼任法務人員。
該模式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隸屬于法務部門,有利于知識產權相關合同的訂立和進行訴訟等反侵權措施。但同其他部門相隔較遠,不能及時掌握研發部門的信息,不利于制定技術含量較高的知識產權戰略,且無法保證知識產權管理所需要的運作經費和人員編制。所以該模式適用于專利技術不多,但對法律要求較高,法律糾紛較多的新興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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