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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處置及轉化方式分析問題總結
眾所周知,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科技成果的處置權、收益權和使用權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院所”)有權處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企業)。該法*十六條規定了六種轉化方式,*十七條規定了三種處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處置的內涵分別是什么?兩者有何聯系與區別?處置的前提是擁有科技成果權利,而科技成果的權利又是怎么確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幾個問題,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處理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與《專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關系,運用好相關財稅扶持政策,進而更好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通過對科技成果處置及轉化方式分析上述問題分析,可以獲得以下幾點認識:
1、在堅持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歸單位的原則下,在特定情況下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2、科技成果的處置方式不同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方式,下放科技成果處置權使科技成果持有人有權處分科技成果,這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但這并不等于解決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制約問題。例如,放棄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進行質押等是處置科技成果,但那不是為了轉化科技成果,而是降低維護科技成果的成本,利用科技成果的價值。
3、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概念,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都是科技成果轉移的重要方式,轉移的目的是轉化,即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
4、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操作時要充分了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程序,并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要特別強調的是,因無證技術成果的許可使用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技術許可使用合同中既有有證技術,又有無證技術,建議將兩者嚴格區分開來,*好是分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5、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要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盡管科技成果轉化有多種方式,但高校院所通過科技成果轉移,將科技成果轉移到企業,由企業實施轉化。高校院所可以通過自行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或者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但基本上是在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科技人員通過兼職或離崗創業的方式實施科技成果,但歸根到底也是要在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總之,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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