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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須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陷阱
201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公司在證書有效期內如何享受優惠做了具體規范。
那么,到底該如何正確理解24號公告呢?拿到高新證書就可高枕無憂了嗎?智為銘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其中的問題,供蘇州各位申報君參考。
一、有效期內是否符合高新的政策依據
24號公告*四條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的規定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公司是2016年1月1日前取得(以證書右下方蓋戳時間為準,下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判定2016年和2017年是否持續滿足高新條件,所依據的政策是老政策(172號文和203號文)。
如果公司是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判定認定后3年內是否高新條件的依據是新政策(國科發火【2016】32號文和24號公告)。
如甲公司2015年12月取得高新證書,乙公司2016年取得高新證書,兩公司在2016年的銷售收入均未超過5000萬元。則在判定甲乙兩公司是否滿足高新條件時,標準上有哪些不同呢?
1、研發費用比例不同。
甲公司需要按照老辦法計算研發費用比例,其2014年至2016年的研發費用占2014年至2016年的銷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6%。而乙公司要按照新辦法計算研發費用比例,其2014年至2016年的研發費用占2014年至2016年的銷售收入比例不能低于5%。
2、人員比例不同。
甲公司需要按照老辦法計算人員比例,其2016年需要同時滿足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10%和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而乙公司要按照新辦法計算人員比例,只需要滿足科技人員(無學歷要求)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即可。
二、有效期內符合高新條件
無論按照新辦法還是老辦法,是否只要符合高新政策要求,正常在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后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然而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24號公告*三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有效期內享受了稅收優惠,但稅務到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沒有上述留存備查資料,按照76號公告**十五條規定, ……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三、有效期內不符合高新條件
24號公告*二條規定: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于該條款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呢?
某公司2016年12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016年和2017年正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情形一:2018年在稅務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6年滿足高新條件,但2017年不滿足高新條件。那么,該公司除了需要補繳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之外,還需要補繳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嗎?
情形二:2018年在稅務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6年不滿足高新條件,但2017年滿足高新條件。那么,該公司除了需要補繳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之外,還需要補繳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嗎?
按照上述政策規定,稅務機關需要追繳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人的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對于情形一,該公司需要補繳2016年和2017年兩年的企業所得稅,對于情形二,該公司只需補繳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
四、結論
看似簡單的政策,實際包含了很多容易忽視的問題,稍不留神,就掉進政策的“陷阱”。作為已經認定成功的企業,一定要慎重對待,確保每年都能滿足高新要求并準備好完整的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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