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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委托非關聯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委托研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除受托方與委托方存在關聯關系情況外,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同時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有利于鼓勵我國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和能力,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進一步對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的范圍作了解釋。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例: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非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200萬元。則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200×80%×50%=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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