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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加強全市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意見》(蘇委發〔2015〕12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蘇委發〔2016〕28號)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二條 本細則所稱姑蘇知識產權人才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能夠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并對激勵創新、引領創新、保護創新和服務創新作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
*三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堅持引育并重、以用為本、公開申報、擇優認定的原則,采取自主申報、單位推薦、逐級審核的方式進行。
*四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在蘇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由蘇州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
*二章 人才引進
*五條 根據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從海內外引進一批具有較高知識產權理論水平和較強創新實踐能力的優秀人才,重點引進企業知識產權高級管理人才、代理人才、運營人才、專利信息分析人才、維權服務人才等急需緊缺人才。
*六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按領軍人才、重點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不同層次引進。計劃5年內共引進各類人才100名。
*七條 姑蘇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二)原則上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且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
(三)具有深厚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
(四)有3年以上在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全球**企業或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經歷,成績突出;
(五)從事知識產權工作15年以上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六)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80萬元以上;
(七)同等條件下,具有專利、商標、版權、法律、金融等相關執業資質證書或者被評為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的優先。
*八條 姑蘇知識產權重點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二)原則上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具有扎實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較好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經驗;
(四)業務能力較強,成績較好,任單位知識產權高管或在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五)從事知識產權工作10年以上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六)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60萬元以上;
(七)同等條件下,具有專利、商標、版權、法律、金融等相關執業資質證書或者被評為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的優先。
*九條 姑蘇知識產權青年拔尖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專業水平或實務技能,業務能力強,成績好,在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五)從事知識產權工作5年以上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六)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40萬元以上;
(七)參加并通過知識產權工程師培訓,獲得知識產權工程師結業證書或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
*十條 引進知識產權人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安家補貼。對引進的姑蘇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重點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別給予不超過25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安家補貼,自認定并完成購房手續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等額撥付。
(二)房貸政策。引進人才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受繳存時間限制,可按還款能力(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可貸額度,姑蘇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重點人才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高限額的4倍;青年拔尖人才的貸款額度可放寬至*高限額的2倍。
(三)市民待遇。引進人才非本市戶籍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待遇。
(四)對引才單位引進姑蘇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成效突出的,給予10萬元的引才獎勵,自認定后下一年度起分兩年等額撥付。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引才獎勵。
*十一條 申報姑蘇知識產權人才引進政策的企業,須在人才與本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后2年內進行申報。
*三章 人才培養
*十二條 支持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的建設。對認定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的,分別給予*高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十三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培訓。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單位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知識產權工程師、總監、總裁、服務人才以及知識產權專題業務培訓。
*十四條 設立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貢獻獎,每年評選一次。對在我市企業單位中實際從事知識產權工作3年以上,在知識產權維權、運營、涉外等知識產權業務工作中取得突出業績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評獎辦法另行制定。
*四章 申報和評審程序
*十五條 本細則所列政策的申報主體除*十二條、*十三條可以為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均須是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且,申報的人才必須與本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六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申報表》;
(二)人才基本情況簡介;
(三)個人身份、學歷、職稱、重要崗位任職證明材料;
(四)人才本人知識產權工作業績報告;
(五)個人獲獎、專利、核心刊物論文發表、承擔重大項目情況等證明;
(六)勞動合同或協議、個稅繳納情況等;
(七)用人單位、項目情況簡介及證明材料。
*十七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每年實施一次。申報單位于3月份將申報材料送交所在市(區)知識產權(版權)管理部門。所在市(區)知識產權(版權)管理部門初審后,于5月份送交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蘇州市知識產權局采用書面審查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定并報市人才辦核準,經公示無異議后*終確定人選,發放證書、落實待遇。
*五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估
*十八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市人才開發資金全額承擔。安家補貼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轄區的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按1:1分擔。培訓基地建設補貼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承擔。
*十九條 加強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的績效管理,由市財政局、人才辦與知識產權局共同對知識產權人才項目進行評價。
*二十條 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的退出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自動放棄。人才或所在單位因客觀原因提出放棄入選資格或中途退出的,經所在地知識產權(版權)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二)取消資格。經認定的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被查實弄虛作假、不具備條件的;學術不端、違反職業道德的;出現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經查實后,立即取消其資格。
*二十一條 有退出情形的,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報市人才辦核定。人才退出后,不再享有相應的政策待遇;獲得的獎勵和補貼,視情況部分或全部收回。對于取消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姑蘇知識產權人才計劃,記入誠信檔案并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六章 附 則
*二十二條 各縣級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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