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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工資薪金包括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8號)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對新產品研發團隊的甲高級工程師(以下簡稱“甲高工”)以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以鼓勵甲高工完成XX研發項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計劃開始,同時XX研發項目立項,2018年12月31日,XX項目研發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項目進行研發。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對取得的股票期權全部行權,假設當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權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為150000元。對此股權激勵計劃,A公司2019年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50000*50%=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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